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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營改增”,決策部門怎么做?——建筑業“營改增”應對策略之一
(一)組織架構及集團經營模式
1、營改增后對組織架構、經營模式的影響
增值稅征管嚴格,以票控稅,對跨法人每一個增值環節均嚴格征收增值稅,對于建筑企業集團多級法人的組織架構模式提出挑戰,企業稅務管理的難度和工作量大大增加。
“營改增”要求企業從“橄欖型”組織轉變為“啞鈴型”組織。企業管理要改變僅僅抓施工生產管理而設計、研發、服務落后的狀況,要大力增強企業的設計、研發、服務等專業能力,實行專業化管理,同時要加速資產折舊,鼓勵設備更新。建筑業營業稅是按照勞務發生地征收,“營改增”后需要從增值稅繳納地點考慮,相應調整企業組織架構。增值稅征管嚴格,管理鏈條越長潛在風險越大,應考慮對壓縮管理層級、縮短管理鏈條。
所以,企業實行集權下的項目部責任承包方式,物資集中采購有利于企業利用資金和規模優勢,降低材料成本,另一方面還可以規避項目部為了節約成本而不開或少開發票而遭致稅務稽查及相關部門處罰的風險。
“營改增”后,需要根據新的政策對整個建筑行業的影響及對組織架構的挑戰,與時俱進,探索新的管理模式、經營模式及物資采購模式,促進轉型升級,以適應增值稅模式下的行業發展。
2、設備租賃公司的注冊類型
研究成立注冊設備租賃公司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目前機械租賃支出占機械成本較大部分,租賃商多為小規模或個人,造成稅負的增加,建議對市場進行充分的調研,對大型租賃公司租賃設備有無市場來源,若來源不足,成立專門設備租賃公司有無市場前景,能否起到規范管理并降低稅負的作用。公司系統內成立設備租賃公司的必要性不言而喻,但可行性有待商榷,首先要面對的問題是設備租賃公司由哪一級主體設立。
第 一類:由集團成立。優點:集團公司可以整合全系統資源,發揮集中采購的規模優勢,較大限度的降低設備采購成本,在全國各地設立分公司,滿足全系統在全國各地施工的設備租賃需求,系統內各項目部從租賃公司租賃設備,租賃公司提供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有效解決各單位機械租賃費無法抵扣的問題。
缺點:由于設備租賃公司業務單純,只提供設備租賃服務,設備購置成本將在未來數年內才能收回,而且集團公司層面銷項稅額較少,租賃公司前期購置的大量設備將產生大額的留抵稅款,且在180天的抵扣時限內根本無法完全抵扣,這將造成嚴重的浪費和損失,對降低整個系統稅負水平極為不利。
第二類:由子公司成立。優點:可以解決項目部機械費用進項稅額抵扣不足的問題,也不會因購置設備產生留抵稅款。缺點:子公司資源有限,勢單力薄,財務狀況和資金實力不強,成立租賃公司需要采購大量設備,子公司層面將無力承擔,另外,子公司項目分布不均,項目數量也參差不齊,成立租賃公司后容易造成設備閑置和浪費。
相比之下,以集團公司為主體成立租賃公司,滿足全集團內各項目施工需求,比子公司為主體成立具有更大的優勢,可以有效的規避集團公司留抵稅款和子公司資源不足的問題,而又兼具以集團公司和子公司為主體設立租賃公司的優勢,是目前來看具有可行性的一種操作方式。
集團公司設立租賃公司需要注意的問題:一是該公司應為集團公司的分支機構,且為一般納稅人主體,以滿足可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資格。二是該公司應為分公司,不可注冊成立子公司,因為成立子公司不但手續繁瑣,流程復雜,同時又增加管理成本,關鍵的因素是成立子公司后將成為獨立的納稅主體,所得稅和增值稅都將獨立繳納,不在集團公司匯繳,這就又會產生租賃公司大額進項稅留抵的問題。三是集團公司設立租賃公司時可以采取兩種模式,一種是集團公司出資,購置全新設備;另一種是各子公司以現有設備入股,這兩種模式各有利弊:前一種模式,需投入大量資金,會加大集團的公司資金壓力,后一種模式,子公司以設備入股將視同銷售,需要就地繳納增值稅。究竟哪種模式更具有可行性,還需要我們做更深入的研究。
3、對混合經營的考慮
對于集團擁有施工之外的業務,如:設計、采購、自制、施工等業務,在營改增后,也將重新審視與調整該業務模式。以EPC(設計、采購、施工)項目為例,原營業稅下未分開核算,均適用同一稅率。營改增后,EPC項目屬于混和經營,兼有不同稅率,其中:設計服務適用6%稅率;設備采購適用17%稅率;建筑施工勞務適用11%稅率。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兼營不同稅率的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應當分別核算不同稅率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銷售額的,從高適用稅率。因此營改增后,企業有可能存在從高交稅的風險。
對于EPC等特殊業務模式,建議按不同稅率分開簽訂合同(或簽訂框架協議及分項合同),同時分開核算。但需注意分開定價應符合獨立交易原則,同時應結合不同業主類型采用不同的定價策略。
4、對目前集團架構的梳理
根據增值稅下扁平化管理的需要,對集團下面子公司和非法人獨立核算分公司的資質進行梳理,將不具有任何資質的非法人獨立核算的分公司的稅務登記證注銷,轉變為事業部,并注銷部分無發展潛力的子公司。
(二)協調各部門,加強部門之間的協作
營業稅改征增值稅后,涉及部門之間的配合十分重要,尤其在發票取得與傳遞、合同中與增值稅相關的涉稅條款等方面,會涉及物資、設備、計劃、辦公室等部門,風險前置。因此,營改增后相關部門對增值稅的一些重要規定和操作流程應了解和掌握。建議采取多種培訓方式,強化改征增值稅后涉及相關部門的分工配合及職責要求,確保從憑證的取得、傳遞到會計核算、納稅申報等環節,將風險防范于未然。
(三)營業稅制下的清理
由于“營改增”后稅負的增加,不及時清理前期的工作及前期的稅金可能會因為政策的變化給企業帶來涉稅損失,所以,需要對目前尚未全部終結的項目進行梳理。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
1、項目已完工結算,由于款項未收回,票據未開出,所涉及的營業稅尚未計提和繳納。在營改增前予以計提和繳納,同時和甲方溝通,能否先收回相當于稅金的款項。
2、項目涉及變更索賠,變更工程已開始施工或者已完工,但變更合同尚未簽訂的,及時補充簽訂合同。
3、梳理未完工或者未開工的項目的開工許可證。特別注意已簽訂總包合同,但尚未辦理開工許可證的項目,如果營改增后政策以開工許可證為結點,在營改增之前辦理開工許可證會對企業更為有利。
(四)重視政策培訓,加強稅務風險控制,樹立納稅籌劃意識
由于企業不同,面臨的稅收環境各異,稅務籌劃的結果或許不會一致,企業稅務風險的控制也是不同。企業樹立籌劃意識并把它融入到企業經營決策的始終是非常重要的。只有將風險提前防范、科學分析、提前籌劃,才能用智慧降低企業風險、繳納少量稅收、賺取大量利潤。隨著稅收政策的進一步完善,監管制度的進一步加強。提高企業財稅人員的業務水平、自行或借用“外腦”為企業提前進行科學的風險評估和籌劃顯得極其重要。這就需要:
1、引進高素質專業稅務籌劃人才
企業要想降低納稅籌劃的風險,提高納稅籌劃的成功率,必須引進具備稅務籌劃能力的人才。集團在選擇財務會計主管人員時,應將應聘人員的“節稅”籌劃知識與能力的考核,作為人員錄取的標準之一。引進高素質的財務人才,強調財務人才的稅務及其所應具備的其他知識背景也成為目前聘用人才的趨勢。
2、加快現有辦理稅務工作人員的專業知識培訓。
企業必須重視對內部稅務籌劃人才的培養。對現有財務會計人員稅法知識的培訓,促使其提高稅收知識修養,掌握節稅籌劃的理論和技能,更重要的是具備稅務籌劃的意識,從而能夠依法高效地為企業開展節稅籌劃工作。在我國稅收法律法規日趨完善,企業所面臨的稅務籌劃環境不斷變化的情況下,這種培訓工作更顯得必要。
3、聘請外部專業稅務人員為企業進行稅務籌劃。
外部專業稅務人員掌握政策全面,服務同類企業比較多,有更優勢的專業團隊,和當地稅務部門有良好的溝通能力,比較了解和熟悉當地稅務部門的執法力度。如果有條件,可以聘請專業的稅務中介服務機構為其提供專業化的納稅服務。像法律顧問一樣,介入企業的決策、日常管理和某些合同的審核中來,會為企業帶來意想不到的節稅效應。
面對“營改增”,經營部門怎么做?——建筑業“營改增”應對策略之二
(一)了解和熟悉“營改增”后工程造價體系改變的重要性
建筑業“營改增”迫在眉睫,一旦試行全面鋪開,其對建筑業現行造價體系的沖擊和影響將不可估量,因此了解和熟悉工程造價體系計稅模式的改變對貴公司將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
目前建筑業“營改增”尚未實施,現行建筑業稅費的取費方式仍采用記取綜合稅率的方式,即為整個造價的3.42%。而一旦建筑業實行“營改增”之后,其不再適用原營業稅3%的稅率,其課稅對象、計稅方式以及計稅依據都將發生重大變化。因此,“營改增”后現有造價模式必須改變,必須出臺與之相對應的增值稅稅率配套工程造價和計價體系,否則建筑業投標報價將無章可循,招投標也將失去相關政策支持和法律依據。
所以,經營部門應時刻關注工程計價相關政策的變化,從網絡及各媒體關注和了解計價不同方式改變可能產生的各種影響。
(二)關于工程預算計價模式調整建議
增值稅作為價外稅,其稅負理論上應由消費者承擔,完全顛覆了原來建筑產品的造價構成。在國外執行增值稅國家多為價稅分離的報價模式。經過我們的測算及與企業內外部預算定額人員的溝通,通過價稅分離模式修改原有定額取費原則來適應稅制改革,基本模式尚待驗證。
1、實行完全的價稅分離
也即在現有報價的基礎上,扣除原有計取稅費3.42%后,再行將原材料報價中已包含的稅費扣除,實現真正的裸價。在裸價的基礎上重新組價,細化調研各種材料價格由于開具增值稅抵扣專票后,是否存在除稅外的市場價格上行因素,重新確定取費價格。這種測算方式,我們認為會使建筑企業投標工作變得復雜化。如投標書的編制中有關原材料、燃料等直接成本不包含增值稅進項稅額,實際施工中,在編制標書中卻很難準確預測有多少成本費用能夠取得增值稅進項稅額。這就需要大面積地開展不同項目類型的測算工作。
2、記取綜合稅負
即在現有報價體系的基礎上,不做大的修改,僅將原取費標準中的3.42%修改為經過大量數據測算的建筑行業平均綜合稅負。這是對現有工程造價體系簡單的修訂方式,但如何確認平均綜合稅負卻是棘手的問題。這種綜合稅負取費方式,實際上是以計劃管市場,我們認為可以作為解決建筑業營改增對工程造價要求的過渡政策。
3、按照稅法規定調整計稅稅率
根據財政部、國稅總局下發的《關于印發營業稅改增值稅試點方案的通知》(財稅[2011]110號)和《關于在上海市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增值稅試點的通知》,方案明確建筑業也由3%的營業稅改為11%的增值稅。按照目前定額取稅的模式,也可將3%的營業稅調整為11%,分項計價模式不做修改。這種做法有稅法作為政策支持,能得到施工企業的認可。但在實際執行過程中,由于施工企業相對弱勢,基本不太可能爭取到定額指導的造價總額。而我們所做的價稅完全分離模式測算結果與稅率直接轉換不變更原有分項計價的測算結果相差不大。
(三)資質管理
在目前的經營模式下,在總承包簽訂下,實施過程涉及三個主體,即業主、中標方和施工方。業主即甲方,中標方即中標或投標單位,具體承接施工的單位即為施工方。在實行增值稅的管理下,要求不同法人或不同納稅主體之間必須符合增值稅的鏈條抵扣,這就和營業稅制下有了很大的區別。在“營改增”后目前有些經營模式不適應增值稅的要求。要符合增值稅鏈條的規定,必須在中標方和施工方之間要完善相關合同以及增值稅的鏈條。貴公司目前的經營模式及主要分析和建議如下:
1、自管模式:自管模式即工程公司以自己的名義中標后自行施工管理。此種模式下,無論是繳納營業稅還是繳納增值稅,納稅主體不變,稅制的改變對這種模式沒有太大的影響。
2、資質借用模式:資質共享(或資質借用)與聯營(或掛靠)等業務模式在當下已成為建筑企業的常見業務模式。但在實務中,該業務模式的操作方式,不僅違背了建筑法,也違背了合同法,在營改增后還將存在極大的稅法合規性風險。風險主要表現在:
(1)合同簽約方與勞務提供方不一致,導致業務流、發票流、資金流“三流不一致”,招致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風險,同時甲方也會面臨著進項稅額無法抵扣的風險,進而有可能倒逼施工方變革業務模式。
(2)銷項主要體現在合同簽約方(總包),進項主要體現在實際施工方,從而導致進銷項不匹配,合同簽約方稅負增大、利潤下降。
3、聯合體經營模式:施工企業以聯合體中標,各參建單位成立項目經理部予以實際施工,聯合體項目部是一個虛擬的臨時性組織。
目前存在由聯合體項目部統一開具建筑業發票或由聯合體牽頭單位開具發票,聯合體參與各方按各自驗工計價數分劈稅金。
“營改增”后,聯合體經營將面臨無法實現增值稅抵扣鏈條的完善。其作為一個非法人的虛擬機構,在“營改增”后不具備法人納稅主體資格,不能對各參與單位進行業務的分劈,不能開具發票。
應對建議:梳理在建項目的資質借用情況并列出清單,建議以下處理方式:
1、建議選自管模式,有利于企業的發展,符合增值稅管理的要求。
2、對于資質借用的情況,以資質主體的名義給業務開具發票的,相應的收入、成本需納入資質主體報表合并范圍,以規避雙重繳稅的風險;
3、對資質進行優化,根據市場定位,規劃資質的取得,減少資質借用。
4、嚴格資質管理,如借用資質不可避免,則必須明確主責部門,制定管理辦法,建立完善的信息溝通機制,以保證經營公司、工程造價處、工程管理處、企業管理處、財務處、資產管理處、人力資源處及分公司等之間的信息同步,確保適應“營改增”后的管理需要。
5、如果聯合體形式中標的,建議與甲方積極協商由聯合體各方分別與甲方簽訂合同,各自分別按合同約定工程內容向甲方開具發票進行結算。
6、規范經營模式,梳理完善管理制度。
企業應在今后的經營過程中,規范經營管理模式,強制采取更能減少經營風險的經營模式,降低由于建筑法和增值稅的管理給企業帶來的風險,同時規范經營模式,對目前的經營模式進行梳理,改變現有業務模式,加強資質管理,以適合增值稅的管理要求,使經營管理更規范,滿足增值稅的管理要求。
(四)將甲供材改為“甲控材”
“甲供材”將發票開給甲方,收入可以從乙方計稅額中減除,由于“甲供材”一般能夠一旦存獲取17%的稅率,所以其對降低稅負起著積極的作用。面對“甲供材”的現象,建議由公司、項目部共同與甲方、供應商進行洽談,由甲供材改為“甲控材”,在簽訂合同時,由公司直接與供應商簽訂合同并取得增值稅進項稅票進行抵扣。
(五)合同的管理、修訂與完善。
1、統一對外交易合同名稱,所有項目對外交易合同要統一以公司名稱對外進行簽訂,便于公司對外開具的增值稅發票與合同簽訂方一致。
2、對于“營改增”前新簽合同,根據業主是否已經“營改增”,跟業主溝通在合同中明確因稅改產生的稅負增加調價條款,同時參照上述“(二)關于工程預算計價模式調整建議”制定調價模型。
3、 與甲方簽訂施工總承包合同時是否需要另外約定:對于“甲控材”現象,供應商須為一般納稅人,須由總包方與供應商簽署合同,資金須由總包方與供應商進行結算,供應商應將合法的可抵扣進項稅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開具并提供給總包方,若因發票未能提供或者由于發票提供的而造成的稅負增加由甲方承擔。或者由甲方、總包方、供應商簽訂三方協議來約定上述事項。
4、對于甲方代扣代繳的水、電、氣等能源消耗支出,簽訂合同時可以約定甲方須開具增值稅專票給總包方。但這要看甲方是否屬于增值稅納稅單位并且是否屬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面對“營改增”,工程部門怎么做?——建筑業“營改增”應對策略之三
“營改增”后,流轉稅的稅負不再是一個恒定的相對比率,而是一個變動成本,其高低既取決于銷項,同時更多的取決于進項,也即取決于企業所取得的成本費用相關的進項稅額的高低。那么,如何更多、更快、更準確地獲得進項稅額將成為集團整體稅負管控的關鍵點。主要從以下幾方面考慮:
(一)采購方式及供應商的選擇
轉變采購模式,推行集中采購。
梳理供應商名單,對于不能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沒有一般納稅人資格的供應商如材料單價不能降低的,則該供應商則不能使用。對于鋼筋、瀝青、管材等廠家都為直接生產廠家,且規模較大,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在目前所使用的砂石料等地材的供應中,向自然人購買占到大多數,取得的票據基本為稅務代開發票,這也就意味著實行增值稅后基本無法進行抵扣。五金材料、還有一些代理商企業因資質不夠不能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需要直接選擇合適的生產廠家進入合格供方名冊。
為了企業在實行“營改增”后稅負保持相對平衡,材料采購取得有效合法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是必不可少的前提條件,由于砂石料等地材供應的特殊性,在過去的材料采購中基本取得不了增值稅專用發票。假如以后仍無法改變這種局面,將使企業的進項稅大幅度減少,無法抵扣相應的銷項稅額,致使企業稅負增加,從而降低企業的盈利水平。要想改變這種局面,公司必須從規范性入手,加強材料內部控制管理,在比質比價的前提下由企業統一招標采購大宗砂石料等地材,并盡可能選擇向企業采購砂石料等地材,或者向辦理了工商登記的個體工商戶購買,由他們向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票,這樣就可以使企業取得合法有效增值稅列賬發票。對于機械租賃單位,要考慮出租方是屬于一般納稅人還是小規模納稅人,能否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所租設備是否按簡易辦法征稅,應選擇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油費、維修費由出租方承擔,同時要求對方針對機械租賃費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二)開具發票的要求
材料發票、機械設備租賃發票、貨物運輸發票的開具時間一般為付款時通知對方開具,也存在款項付清前通知對方開齊發票的現象,存在滯后性。一旦實行營改增,必須要求對方先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然后才能付款,并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否則將會帶來巨大的資金壓力。
(三)公司內部各單位之間物資調撥
內部調撥物資是否屬于視同銷售,要看營改增后的政策。如果屬于視同銷售,相互之間未開具發票,則在調出方需要繳納增值稅,調入方不能抵扣,在整體層面上必然增加了稅負;
減少跨法人或分支機構間的設備及內部調撥。若確需調撥,相互之間開具發票。
(四)與分包單位材料采購的考慮
營改增后要考慮那些材料需要由公司采購,哪些材料需要由分包商采購,并在合同中予以明確。建議對于材料采購金額大、稅率高并能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由公司采購,反之,對于采購金額小或者稅低(比如沙、石、料、商品混凝土按簡易征收,稅率3%),或者難以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材料,可以考慮由分包商采購。
(五)采購合同與分包合同的管理、修訂和完善
“營改增”后,現有合同管理辦法等已不再適用現行稅制體系下的管理要求。如:合同管理辦法中涉及到合同模版的修訂,需價稅分離、需增加對納稅義務時點的關注,需要求發票開具的信息、付款的要求等。具體應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修訂和完善。
(1)統一對外交易合同名稱,所有項目對外交易合同要統一以公司名稱對外進行簽訂,取得的增值稅發票購買方必須與公司全稱一致。
(2)企業在簽訂所有合同協議時應注意企業名稱和相關信息的準確性,合同雙方要把企業名稱(全稱)、納稅人類別、納稅人識別號、開戶行名稱、銀行帳號、地址、電話等信息準確填寫,用于收款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3)與材料供應單位和機械租賃單位簽訂合同時要明確合同價款是不含增值稅價款,并且將對方單位需要提供增值稅專用發票作為一個義務條款進行明確,在提供發票并驗票認證后付款。
(4)合同中需明確需開具與合同內容相符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或由稅務部門代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發票開具方與收款方應于合同簽訂方一致。不能要求將款項支付給與發票開具方不一致的第三方。
(六)材料單據及臺賬的管理
實行“營改增”后,完善供應商與分包商信息檔案,建立電子信息管理系統。將相關材料送貨單、驗收單、賬本等材料單價欄分為兩欄:營改增前材料含稅價,營改增后材料含稅價、不含稅價、稅金、稅率、發票的種類等,建立營改增后的供應商選擇標準與比價體系,為以后材料供應商的選擇提供依據。